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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实际案例分析
来源:褚红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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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实际案例分析


一、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
南方网讯 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厦公司)股权纠纷案是广东国投破产案中权属之争的第一大案,备受国内外债权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东国际大厦(即63层)曾经是广州市的地标性建筑,也是广东国投的标志性建筑。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原有的工商登记记载,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股权却登记在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有限公司(清盘中)(下称广信实业)的名下,大厦公司是合作经营(港资)企业,投资中方为房产公司,投资外方为广信实业;主管部门为广东国投。如果仅凭工商登记,无法正确判断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股权真正归谁所有。广东高院经过审理查明,房产公司没有出资,广信实业的出资实际上也来源于广东国投。为了使大厦公司享受中外合作企业的政策优惠,广东国投决定成立大厦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广东国际大厦,并安排其全资子公司房产公司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广信实业作为大厦公司的中外方股东。由于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均没有履行股东最基本的出资义务,均不是合法的股东。广东国投是大厦公司的实际出资者,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产权确认原则,广东高院依法确认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100%股权归原广东国投所有。
[对外债权的追收]
二、华侨大厦公司执行和解案
1988年8月广东国投与华侨大厦公司、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下称华侨联合会)签订《担保协议书》,约定广东国投为华侨大厦向境外银行贷款4500万美元提供担保,华侨联合会向广东国投提供反担保。华侨大厦公司所借境外银行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广东国投予1997年4月和7月分别为华侨大厦公司垫付到期借款本息322.7061万美元和1551.0961万美元,合计1873.8022万美元。广东国投代华侨大厦垫还借款后,华侨大厦公司并未向广东国投偿还。华侨联合会也没有履行其约定的反担保责任。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华侨大厦公司拖欠的借款本息应当归还;华侨联合会不具有担保的合法资格,其为华侨大厦公司对外借款所作的反担保无效,华侨联合会应承担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判令华侨大厦向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清偿欠款1873.8022万美元,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对华侨大厦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为追收广东国投的对外债权,广东高院依法对华侨大厦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经多方努力,华侨大厦公司、华侨联合会与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反复协商后,于2002年3月15日达成还款协议,并报广东国投债权人主席委员会同意,由华侨大厦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44亿元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华侨大厦公司已于2002年3月26日前支付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款项1.44亿元给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该案被称为“异地执行的成功案例”。
[取回权]
三、股民保证金取回权纠纷案
异议人广州市邮政书刊销售发行公司(下称邮政书刊公司)向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出具《关于要求取回交易结算资金的函》,要求取回存于广东国投江湾证券营业部的交易保证金45559.03元。清算组于2000年4月11日向邮政书刊公司发出《拒绝取回申请通知书》,确认邮政书刊公司的交易结算资金余额为的558.03元,但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申请。邮政书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高院提出异议认为,要求行使取回权。广东高院审理认为,保证金是股民委托广东国投江湾证券营业部代理买卖股票的结算资金,江湾营业部只是代管。邮政书刊公司将保证金缴存到证券机构的委托行为,并不改变保证金的所有权;保证金具有独立性,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股民。江湾证券营业部没有设立专门保证金帐户分帐管理,过错在于江湾证券营业部,江湾证券营业部的过错并不导致保证金所有权的改变。证券营业部是广东国投的分支机构,广东国投破产后,邮政书刊公司可以通过广东国投清算组取回保证金。邮政书刊公司以保证金帐户上的交易结算资金余额要求行使取回权,依法应予支持。裁定邮政书刊公司有权取回在广东国投江湾证券营业部的交易结算资金余额45558.03元。
该案的意义在于,确认保证金归股民所有,可以由股民取回,稳定了证券市场,确保了广东国投证券营业部的正常运作。
[破产债权确认]
四、掉期合同债权确认纠纷案
债权人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International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国际与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关于掉期合同申报破产债权被拒绝而产生的异议纠纷,是一宗掉期合同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利率掉期交易是国际上广泛运用的一种金融工具,目的在于降低筹资成本、防范利率浮动所承受的风险。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International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国际(下称瑞士信贷)向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1405万美元,清算组认为瑞士信贷与广东国投之间的利率掉期交易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属于投机性交易,合同无效,对瑞士信贷申报的全部债权不予确认。提出异议后,破产清算组向瑞士信贷发出《债权申报初步确认书》,初步确认瑞士信贷的债权金额本金为5850000美元、利息100343.75美元。瑞士信贷仍有异议,请求本院裁定确认其对广东国投享有14056563.61美元的破产债权。广东高院审理查明,广东国投具有从事避险性衍生工具交易的主体资格,双方进行的利率掉期交易并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逐笔核准;双方进行利率掉期交易的预期目的在于,广东国投可以用瑞士信贷所支付的款项来抵销广东国投在该笔杨基债券下的付息义务,属于避险性衍生工具交易。但瑞士信贷在诉讼期间没有提供广东国投被关闭导致本案协议提前终止用于计算损失的市场报价;也没有举证证明因广东国投破产导致本案所涉掉期交易提前终止给瑞士信贷造成的直接损失。因此,瑞士信贷对广东国投享有的破产债权应当以其已经支付的5,850,000美元及其正常利息为限。广东高院裁定确认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International(Formerly Known as Credit Suisse Financial Products)对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金额为5850000美元及其利息。债权人根据利率掉期合同申报破产债权得到法院裁定确认,这在中国法院破产案件的审判史上是第一次。
[信托存款不得行使取回权]
五、嘉明电力公司信托存款取回权纠纷案
1995年5月30日,中山嘉发电力有限公司(下称嘉发公司)向法国兴业亚洲有限公司(下称兴业公司)借款6000万美元。为确保还款,嘉明电力公司与广东国投签订一份信托存款合同,嘉明电力公司将42857144美元存入广东国投,期限1998年4月20日至2000年6月22日,年利率8. 25%,分五期提款,该存款用于支付嘉发公司欠兴业公司贷款本息,存款人仅限于在约定提款日提款并委托受托方以嘉发公司名义拨入兴业公司指定帐户。广东国投曾依约划付8571428美元及利息到指定帐户。广东国投关闭清算后,余下34285716美元存款本息未支付。广东国投进入破产程序时,嘉明公司依法申报了破产债权,并未申请行使取回权。在广东国投破产清算过程中,嘉明公司认为信托存款就是信托财产,要求取回信托存款本金3428万多美元及其利息。广东高院审理认为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财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产生的利益和风险由受益人承受。但广东国投与嘉明公司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存款金额、期限和利率,存款到期后可以取回本息,具有存款合同的特征。双方设定的是存款关系,并非信托关系。广东国投依据信托存款合同有关委托支付的约定已经支付8571428美元,余下存款不属于信托财产,嘉明公司不享有取回权。广东高院裁定嘉明公司对信托存款本金34285716美元及其利息不能行使取回权。嘉明公司作为破产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平等受偿。
[安慰函担保债权申报]
六、日本第一劝业银行安慰函担保债权确认异议案
广东国投分别于1996年2月1日、1997年12月19日、12月29日向劝业银行出具三份安慰函均承诺,确保广东国投(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广信香港)、广东国投深圳公司(下称广信深圳公司)将清偿所借金额(不论本金、利息或其他);确认只要《贷款协议》继续有效及借款方之任何义务尚未履行,广东国投不会出售、行使留置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广东国投对借款方拥有之任何权益,且广东国投现在或将来对借款方可能拥有之所有追索权,将在所有方面排于及后受偿于劝业银行可能对借款方拥有之追索权之后。但三份安慰函均没有承诺当广信香港、广信深圳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由广东国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代偿债务,广东国投在安慰函中没有向劝业银行作出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广东国投向劝业银行出具的三份安慰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广东国投对劝业银行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劝业银行依据安慰函申报本金4000万美元及其利息、本金1124343.81美元及其利息、本金500万美元及其利息的破产债权裁定均不予确认。
[行政机关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
七、湛江市计划委员会无效担保案
海滨公司分别于1986年、1987年向原广东国投借款2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均由湛江市计划委员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海滨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本息,至2000年12月海滨公司拖欠广东国投本息1455万多美元,湛江市计划委员会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广东高院审理认为,海滨公司拖欠的借款本息应当归还;湛江市计划委员会作为政府机关不具有担保人的合法资格,其为海滨公司借款所作的保证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已转换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因本案中海滨公司的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湛江市计划委员会仍应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判令海滨公司向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清偿欠款1455.4021万美元,湛江市计划委员会对海滨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对外债权的追收]
八、广东证券公司揭阳营业处偿还垫付债券款异议案
1996年7月25日揭阳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揭阳市化轻物资总公司(下称化轻公司)发行一年期的短期融资债券1000万元。广东证券公司揭阳营业处(下称揭阳营业处)受化轻公司的委托,总承销化轻公司债券1000万元。揭阳营业处与广东国投下属的分支机构金融部于1996年7月29日签订了一份分销债券协议,委托广东国投信托金融部分销发行化轻公司债券。随后,广东国投即将其分销的债券对外销售并将分销债券所得款项共1000万元汇付给揭阳营业处。债券到期后,广东国投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债券本息合计1104.45万元。但揭阳营业处向广东国投支付580万元后其余的款项未能支付。广东国投破产后,根据清算组申请,广东高院向揭阳营业处发出《偿还财物通知书》,要求揭阳营业处向广东国投清算组偿还1148万元。揭阳营业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化轻公司于1996年7月发行的1000万元短期融资债券未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确认无效。由于债券已实际对外发行销售,故债券到期后债券发行人化轻公司应向债券持券人兑付债券本息,同时本案债券的代理发行人应知道该债券属于违规发行,仍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为其代理发行债券,依法应向债券持券人承担连带的兑付债券本息责任。广东国投在债券到期后向债券持券人兑付债券本息,由此广东国投取得了相当于债券持券人的地位,其依法可向本案债券的其它债务人主张要求清偿垫付款的权利。揭阳营业处是化轻公司债券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发行人,故广东国投选择揭阳营业处作为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垫付款的责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广东高院裁定揭阳营业处应将尚欠广东国投垫付的款项1148万元本息偿还给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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